据北京消防微信公众号,通州区“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2021年5月9日13时45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的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隆昊公司)库房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000余平方米,事故造成3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9.07万元。消防救援机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隆昊公司西院东侧冷库中南部地面处;结合现场实验和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作业引燃保温材料所致,改建冷库的挤塑板和冷库板均未采用B2级防火要求,电焊过程中引燃了普通材质挤塑板,迅速燃烧造成。
(一)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引起火灾的嫌疑。
1.现场勘验情况。因搜救被困人员时使用大型机械拆除库房,导致现场部分证据灭失。经现场勘验,在事发冷库东库西南侧地面处发现一台被烧的电焊机、大量焊条以及带有火烧熔痕的电线,火势呈现由东向西蔓延,且东库顶部燃烧程度重于其他部位。消防救援机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东库中南部地面。
2.询问了解情况。经了解,事发冷库改造项目未制定施工方案,均由陈鹏安排人员实施作业。在库房夹层和冷库地面等位置,曾进行焊接作业,并在事发库房内存放有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氧气瓶。现场所用电线和照明碘钨灯均由陈鹏临时拉设,并在库房夹层处设有电闸箱。
3.鉴定试验情况。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冷库改建所用挤塑板和聚氨酯保温库板,均未达到B2(E)级的要求,属于易燃材料。通过模拟试验,电焊掉落焊渣能快速引燃挤塑板和库板夹芯。同时,现场电线短路和碘钨灯长时间炙烤也具备引燃挤塑板的可能性。
消防救援机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隆昊公司西院东侧冷库中南部地面处;结合现场实验和检验鉴定情况,认定起火原因系施工作业引燃保温材料所致。
(二)间接原因
1.违规作业。施工承包人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优冷公司将其承包的冷库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冷库工程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博裕捷公司承租隆昊公司库房后,将冷库工程交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违法建设冷库。
2.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有关涉事企业承租国有工业划拨土地后,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和房屋建筑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违规出租6000余平方米建筑;有关政府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涉事企业违法建设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起火建筑存在的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题未及时查处。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督促指导下属单位、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涉事企业出租房屋和承租户转租情况底数不清,未发现事发库房改造冷库情况和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江长征,博裕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核实施工方资质、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报备;对现场施工监管不到位,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未组织工人进行消防演练及必要的岗前培训,未签订安全责任书,违反《冷库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7日批准逮捕。
2.万里程,优冷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其公司不具备改建冷库的施工资质仍承包改建冷库项目;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未审查工人资质、未报备动火证、未配备安全员;未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未签订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违反《冷库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7日批准逮捕。
3.陈鹏,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未设立安全监督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焊接与切割安全》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7日批准逮捕。